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4、是烈士子女的。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拿出5%的工作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之間公開競爭,用人單位擇優招錄。
用人單位應及時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盡快安排上崗,依法合理確定工資福利,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系,保證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同等待遇,軍年齡10年以上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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