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高額利潤的誘惑,
有不法分子鋌而走險,
制造偽劣酒掛上“名牌”售賣,
真“刑”!
最近,陽江中院二審審結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被告人用低端酒勾兌灌裝入品牌空酒瓶內冒充進口洋酒出售,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 2019年初,賀某甲購買低端洋酒、封口機、灌裝機等制假酒材料,并收購各類高檔洋酒空瓶等配件,在其弟弟賀某乙(已判刑)經營的陽春某酒莊二、三樓內,進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軒尼詩、馬爹利等牌子洋酒。賀某甲、賀某乙通過微信接單,聘請葉某等六人(均已判刑)負責具體的制假事宜。他們按照一定的比例勾兌不同品牌洋酒,根據不同洋酒的味道、顏色等進行調配,再灌裝到回收的品牌酒瓶中進行封蓋和打碼、裝盒。賀某甲將生產出來的假洋酒運往珠海市賣給當地的洋酒經銷商。 案發后,公安機關在該窩點查出假冒偽劣軒尼詩、馬爹利等牌子洋酒562瓶,價值28萬多元,另在其他地方查獲假洋酒價值40萬余元。經查實,該團伙銷售假酒總金額不少于3553940元。 陽春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賀某甲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伙同他人利用低檔次洋酒冒充高檔次洋酒的方式生產假洋酒并出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賀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據此,陽春市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賀某甲作出上述判決。賀某甲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陽江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人生產低等級、低檔次洋酒,并冒充高等級、高檔次洋酒進行銷售,其行為既嚴重侵犯了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又侵犯了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既符合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構成,又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構成。被告人主觀方面出于一個犯罪目的,故屬于牽連犯,依法應擇一重罪處罰。結合本案的事實和量刑情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比假冒注冊商標罪量刑重,法院故依法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賀某甲的行為進行定罪處罰。 在此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貴價高檔商品要注意鑒別,盡量從正規渠道購買。一旦發現購買商品是假冒偽劣產品,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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