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
楊燕梅同志為陽春市人民法院審判員;
蔡曉蕓、梁 梨、陳中光、鄭 晨、柯偉華、李 媛、劉秋余、謝 泳、朱釗銳、林萬欣、劉秋霞、劉輝榮、鄭舒存、陳 俊、韋小美、林沛君、詹世健、張露菊、蔣水生、黎清香、張靖敏、熊 平、許文燕、曾憲故、李 巾、黎業玲、黃秀玲、謝 迎、楚賽文、陳 永、陳春燕、趙永豪、蒙圣嫻、韓 翼、許力鵬、閑思梅、周 雪、吳 活、高建慶、柯紹源、廖桂鳳、陳 威、嚴 敏、嚴燦森、潘永光、柯邦龍、張敏華、牛燕平、陳健鋒、錢曉玲、賴 鍵、甘揚倩、梁遠有、曾作花、廖高岸、洪永龍、吳大貴、張洋毓、尹永濃、黎清干、林進健、黃振光、李洪尤、陳 靜、吳 越、林子直、嚴基容、莫熙姚、李衛慶、肖燦鴻、陳 斌、江小聰、蔣琰璇、洪德普為陽春市人民陪審員。
免去:
劉紹偉同志的陽春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王 平同志的陽春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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