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我局與陽春市金谷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簽訂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協議》的相關約定,我局決定收回陽春市金谷汽車出租有限公司130輛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指標。
特此通告
陽春市交通運輸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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